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11697號
TYDV,113,司執,111697,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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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1697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債 務 人 陳靜梅陳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及郵局存款帳號
後為強制執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
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新北市樹林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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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