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10360號
TYDV,113,司執,110360,202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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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0360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債 務 人 干靜娟(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干靜娟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
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9月16日持執行名義,對債務人黃羿
龍即黃世安、干靜娟、干立君即干月嬌聲請強制執行。經查
,債務人干靜娟已於101年5月20日死亡,有卷附戶役政資料
可稽,從而,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
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就債務人干靜
娟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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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