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07604號
TYDV,113,司執,107604,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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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7604號
債 權 人 陳冠勳
債 務 人 唐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對第三人利亞交通有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關埔分行之
存款債權,經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後可知債務人已於
民國113年1月16日自第三人利亞交通有限公司離職,故本件
標的僅餘債務人之存款債權,而該第三人設址於新竹市,依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
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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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