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06974號
TYDV,113,司執,106974,2024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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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697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育祥製衣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六妹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
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
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3年9月9日對已於92年12月19日死亡之債
務人林六妹聲請強制執行,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權利能力
)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法院無從命債權人為補正,因認
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六妹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予以
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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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