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06399號
TYDV,113,司執,106399,2024091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6399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張睿峰張存財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張睿峰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9月6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張睿峰 已於112年2月12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債權 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

1/1頁


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