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03184號
TYDV,113,司執,103184,2024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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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318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吳慶勇
債 務 人 蔡政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保險、勞保、郵政資料及執行債務人
蔡政峯對第三人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
請狀所載第三人設台北市南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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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