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03164號
TYDV,113,司執,103164,202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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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3164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 務 人 李彥寬李璿豪李曜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查詢勞保、在監在押及執行債務人對第三
人之勞作金保管金債權,惟債務人現在新竹監獄執行中,有
其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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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