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3年度,4號
TYDV,113,亡,4,2024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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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代 理 人 李岱憶
張妙如
相 對 人 黃月裡 失蹤前最後住所:籍設桃園市○○區○ ○○
街000號0○○○○○○○)
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即失蹤人甲○○(女,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籍設桃園市○○區○ ○○街000號桃園戶政事務所)於民國00年0月0日下午12時死亡。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甲○○係民國0年0月00日 生,現年104歲,35年設籍於臺北縣三峽鎮(後改制為新北 市三峽區),嗣後輾轉遷至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3段515巷19 號,然因無居住事實,於105年1月13日經戶政事務所逕為住 址變更登記為桃園市○○區○○○街000號(桃園○○○○○○○○○,下 稱桃園戶政)。相對人未婚,父母已歿,雖有一女陳秀鳳( 原名黃清子),惟陳秀鳳於未滿月時即交由他人撫養(無收 養登記),與相對人無來往,另相對人姪子黃文亮黃炳三 亦分別表示最後一次見到相對人係於62年及66年間,相對人 精神異常長年在外流浪不知去向。又相對人僅有於75年間領 取國民身分證,無95年領取新式國民身分證之紀錄,無前科 、現未在監所,亦查無入出境資料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 、非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安置輔導對象、無使用殯葬設施紀錄 ,且未領取桃園市相關社會福利補助、勞保老年給付、國民 年金、老農津貼、公教退輔給與,依現有事證所查得其最後 之社會軌跡,應可認相對人自76年1月1日即已失蹤,現相對 人失蹤已逾7年,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甲○○死 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 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 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



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第1項 、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桃 園戶政112年9月13日桃市桃戶字第1120011316號函暨檢附之 桃園戶政親屬及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內政部移民署11 2年8月29日移署資字第1120107378號函、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112年9月4日桃社老字第1120085019號函、桃園市政府殯葬 管理所112年8月30日桃市殯字第1120004075號函、戶籍資料 、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軌跡資料比對紀錄、己身一親 等資料查詢結果、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完整矯正簡表、入 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健保資訊連結作業等件附卷可查。堪認 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應屬無訛。
四、本件相對人甲○○係0年0月00日生,自76年1月1日起失蹤,失 蹤時為未滿80歲之人,其失蹤已滿7年,經本院准予公示催 告,本院將公示催告裁定公布於本院公告處,並以資訊網路 公告之,有該裁定、公示催告公告在卷可稽,現陳報期滿, 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相對人生死者陳報所知之事實 ,依上揭規定,自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又相對人 於76年1月1日失蹤時為未滿80歲之人,計至83年1月1日失蹤 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依法 宣告其死亡。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佳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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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