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222號
TYDV,112,重訴,222,2024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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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韓佩庭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賴順安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6月
28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22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10,0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78
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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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