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2年度,53號
TYDV,112,司執消債清,53,2024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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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3號
債 務 人 游啓煊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劉峰嘉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郭致良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許智傑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復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消 債清字第4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參酌債務人提出之資 產表、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 料及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 ,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得列入清算財團之範圍。而經於民國 112年3月6日函知債權人與債務人前開資產狀況及其處分方 式,全體當事人收受送達後均未為反對之意見,是本院斟酌 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 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三、綜上,前揭財產價值共計為新臺幣35萬2,273元,已全數解 繳到院,是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本院審 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 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 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司執消債清第53號資產表 編號 財產 處分方式 備註 1 保單解約金 由本院通知逕為解約並以依債權人債權比例分配。 債務人對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2 股票 原有實體股票532股,後因減資並換發為無實體股票餘196股,依現值計算僅有5,684元,而此部分尚未持實體股票至聲寶股份有限公司換發無實體股票,是本件猶須選任管理人進行變賣程序,為免無執行無實益並節省管理人報酬之支出,併予考量此部分金額占普通債權人總債權額之比例,應將之排除在清團財團之外,以返還債務人為適當。 債務人對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 3 現金股利及減資退股款 由本院通知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逕將款項解繳到院以實施分配。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所配發之現金股利及前辦理減資所生之退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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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