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財訴字,111年度,2號
TYDV,111,重家財訴,2,2024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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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丙○○
丁○○
居Corner Street 00&000, Sangkat Wa


&ZZZZ; 0001 Reeder Rd. Richmond B.C. V7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
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前開廢
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0,657,59
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則其上訴利益應為120,657,592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76,623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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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