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153號
TYDV,111,訴,2153,2024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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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5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李傳仁李進福之承受訴訟人)

李芸甄李進福之承受訴訟人)

李玉玲李進福之承受訴訟人)

李玉娟李進福之承受訴訟人)

李月滿李進福之承受訴訟人)

李黃碧嫃(李進福之承受訴訟人)

李快(李進福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文炯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承當被告
李黃碧嫃、李快之訴訟,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許可承當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5款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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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