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960號
TYDV,111,訴,1960,20240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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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60號
原 告 陳三發
訴訟代理人 曹詩羽律師
被 告 戴林春梅戴水泉之承受訴訟人)

戴啓祥戴水泉之承受訴訟人)

戴真萍(戴水泉之承受訴訟人)


戴孫挺戴水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戴林春梅戴啓祥戴真萍、戴孫挺戴水泉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 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 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 宣示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8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被告戴水泉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之民國11 3年6月26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戴林春梅戴啓祥戴真 萍、戴孫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 結果等件在卷可稽,其等均未拋棄繼承,亦未聲明承受訴訟 ,故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並於合法送達判決 後,再行起算上訴期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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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