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226號
TYDV,111,訴,1226,202409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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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平寺
法定代理人 莊靜英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洪黃敏芳


訴訟代理人 劉彥呈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 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3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75頁)。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7至83頁)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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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