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170號
TYDM,113,附民,1170,2024092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70號
原 告 徐文章
徐瑞欣
徐瑞琦

徐雅婷

上列原告之
送達代收人 張絮
被 告 呂昭旗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266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