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佩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所
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二、第1行所記載之「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淨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