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7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茂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1442、13501、14245、16302、16947、18794、22499
、26766、29404、31622、31757、38660、50510、55153號)及
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8094、53536號、113年度偵字第8142
、192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茂元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陳茂元明知金融帳戶係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可預見若將所有之金融帳戶提供與他人作不詳使用,極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並可能幫助他人達成隱匿、掩飾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洗錢目的,惟仍容任其發生,基於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與幫助犯一般洗錢罪之不確定故意(積極證據不足證明於行為時認知後述共同為詐欺犯行之人達3人以上),於民國111年9月1日,先依真實姓名年籍之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其所申設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設定約定轉入帳戶後,即於同年月12日前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本案帳戶之金融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告知詐欺集團成員。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所示詐騙方式,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行詐術,使附表所示各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匯款至本案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操作本案帳戶,將詐得款項以現金提領、網路銀行轉帳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並移轉不法所得至詐欺集團所掌握,而掩飾、隱匿上開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判決以下引用之證據,檢察官、被告陳茂元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均未爭執證據能力,亦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令程序 取證等應予審酌是否證據排除之事由,堪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本案帳戶為其所申辦,並有將本案帳戶辦理 設定約定帳戶,嗣後將本案帳戶之金融卡、密碼、網路銀行 帳號密碼提供、告知予他人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 、幫助一般洗錢犯行。答辯以:伊有借給一個叫做「阿本」 的人,「阿本」住在淡水八里的水樹之間,伊借本案帳戶給 「阿本」時已經認識「阿本」2年,但伊不知道「阿本」的 本名,伊借「阿本」帳戶是因為「阿本」跟伊說別人要匯款 給他,至於為何別人要匯錢給他,他沒有跟伊講(審金訴卷 第100頁、金訴卷第115-116頁)。
二、本院以下列理由,認被告成立本案犯罪事實: ㈠被告確有將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金融卡及密碼交 付、告知詐欺集團成員:
1.本案帳戶為被告所申辦並由其持有,被告於111年9月1就本 案帳戶辦理設定約定帳戶後,將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 碼、金融卡及密碼交付、告知他人;而本案帳戶即於同年月 12日起,經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以收受附表各被害人因受詐欺 而匯入款項,並以現金提款、網路轉帳等方式,將詐得款項 以轉至詐欺集團所控制並製造金流斷點各節,除經被告自承 如上外,並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11年11月10日渣打商銀字 第1110038964號函暨所附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網 銀密碼變更記錄、掛失補發申請書(112偵31622第39-64頁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13年7月3日渣打商銀字第113001625 3號函暨所附回覆資料、約定帳戶申請書等資料(金訴卷第7 1-96頁)、附表「卷證出處」所示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可佐 ,當可認定。
2.被告於111年9月1日就本案帳戶辦理設定約定帳戶及掛失補 發本案帳戶之金融卡,並於同年月5日臨櫃親領補發之金融 卡各節,有自動化服務申請書及相關填寫資料在卷可稽(金 訴卷第79-81、95-96頁),於此後未久,本案詐欺集團即得 於同年月12日掌握本案帳戶作為詐欺他人之用,依二者時間 緊密性,當可佐證係被告主動交付、告知本案帳戶之網路銀 行帳號密碼、金融卡及密碼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甚明。 ㈡被告本案具備幫助詐欺、幫助一般洗錢之未必故意: 1.被告之學歷係高職畢業,案發當時之工作為廚師一節,經被 告於本院審理中陳述甚明(金訴卷第123頁)。依被告前揭 學經歷,被告當係具有一般知識及社會經驗之人,其對於詐 騙份子利用人頭之犯罪型態、如何使用及保管帳戶資料之常 識及應避免自身帳戶被不法利用為犯罪工具,自難諉為不知 。被告於交付本案帳戶與他人前,尚依指示至銀行辦理設定
約定帳戶及補發金融卡,前揭約定帳戶亦確實作為日後詐欺 集團移轉不法所得之用,足見被告當可預見他人將利用本案 帳戶作為移轉不法所得之工具。
2.被告既於犯罪事實所示時間,將本案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 、金融卡及密碼交付、告知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足認其對於 可能發生詐欺或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 去向之不法犯罪一事抱持「縱令該帳戶被供作詐欺、洗錢犯 罪使用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容任心理甚明,當已具備幫助詐 欺、幫助一般洗錢之未必故意。
㈢被告固辯稱係把帳戶借給「阿本」等語,惟被告陳稱借本案 帳戶給「阿本」前已經認識「阿本」2年,但不知道「阿本 」之真實姓名,僅泛稱「阿本」住在淡水水樹之間等語,足 見被告對「阿本」認識不深,竟願意將個人信用重要相關之 本案帳戶借給其不知道真實姓名的「阿本」,甚至尚費時費 力的辦理約定帳戶、補發金融卡等作為,實難認合於常情, 難以採信被告之辯解。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就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時,應就罪刑有關 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 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 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整體適用 ,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且是否較有利於行為 人非僅以「法定刑之輕重」為準,凡與罪刑有關、得出宣告 刑之事項,均應綜合考量,依具體個案之適用情形而為認定 。
⒉被告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3 1條,除第6、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即 113年8月2日施行。
⑴113年8月2日修正前第2條原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 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 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 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 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現修正為「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 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 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 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
他人進行交易」。被告本案幫助行為,依113年8月2日修正 前第2條第2款及修正後現行第2條第1款之規定,均該當幫助 洗錢行為。
⑵又113年8月2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 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但因有同條第3項「不得科以超過特 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規定,故最高度刑亦不得超過詐 欺罪之有期徒刑5年之刑度),嗣修正並調整條次移為第19 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⑶被告本案幫助洗錢之財物並未達1億元,該當於幫助113年8月 2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依被告行為時即113 年8月2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法定最低度刑 為有期徒刑2月,依同條第3項規定所宣告之刑度最高不得超 過5年,再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規定減輕其刑後,最低 度刑為有期徒刑1月,最高不得超過4年11月,113年8月2日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法定最低刑為有期徒 刑6月,最高為5年,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規定減輕其 刑後,最低度刑為有期徒刑3月,最高為4年11月。兩者比較 結果,應以113年8月2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 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⑷是以,綜合比較結果,本案就被告所犯幫助洗錢之法條應適 用被告行為時即113年8月2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以一次交付帳戶之行 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數人為詐欺取財及實施洗錢等 犯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又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 與本件起訴部分,屬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 併予審理。
㈣被告基於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提供本案帳戶供詐 騙集團成員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及交易安全,並使 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司法偵查機關亦因此
難以追查詐欺犯罪人之真實身分,況被告除交付帳戶外,尚 有配合辦理設定約定帳戶、補發金融卡之作為,行為客觀惡 性非輕,且各被害人受騙總金額非屬輕微,應予非難;兼衡 被告未與任何被害人達成和解之客觀情況與犯後態度,以及 考量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 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經查,被告始終否認犯行,且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提供 本案帳戶而取得任何報酬,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應 認被告並無犯罪所得,自無從對被告為沒收之諭知。 ㈡另就本案帳戶之金融卡等物,雖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上 開物品單獨存在尚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就沒收制度所欲達 成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任何助益,且本案帳戶業經警示,再 遭被告或不法之人持以利用之可能性甚微,欠缺刑法上之重 要性,為免耗費司法資源,爰參酌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規 定,認無諭知沒收、追徵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於盼盼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楊挺宏移送併辦,檢察官方勝詮、王珽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卷證出處 1 張秉翔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某不詳時間,向張秉翔佯稱指導投資有獲利之機會,致張秉翔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9月12日上午11時2分許 5萬元 ◎張秉翔警詢之供述(112偵29404第13-14頁) ◎張秉翔之聊天記錄文字檔(112偵29404第43-63頁) ◎張秉翔之金融帳戶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單據(112偵29404第65-100頁) 111年9月12日上午11時3分許 5萬元 111年9月14日上午10時3分許 5萬元 111年9月14日上午10時4分許 5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7分許 5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8分許 4萬元 2 吳世海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某不詳時間,向吳世海佯稱指導投資有獲利之機會,致吳世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分許 3萬5,000元 ◎吳世海警詢之供述(112偵16302卷一第47-48頁) ◎(吳世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6302卷一第51-59頁) ◎吳世海之匯款單據(112偵16302卷一第61頁) 3 柳仲豪 (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30日某不詳時間,向柳仲豪佯稱指導投資有獲利之機會,致柳仲豪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1分許 4萬元 ◎柳仲豪警詢之供述(112偵16302卷一第347-349頁) ◎(柳仲豪)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6302卷一第351、357-389頁) ◎柳仲豪之郵局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網路銀行(112偵16302卷一第393-401頁) ◎柳仲豪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6302卷一第402-411頁) 4 魏至誠 (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3日某不詳時間,向魏至誠佯稱指導投資有獲利之機會,致魏至誠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4分1秒 3萬元 ◎魏至誠警詢之供述(112偵26766第9-10頁) ◎(魏至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26766第37-48、57頁) ◎魏至誠之金融帳戶儲金簿內頁影本(112偵26766第49-53頁) ◎魏至誠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擷圖照片(112偵26766第59-67頁)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4分許50秒 3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5分許 3萬元 5 楊凱翔 (有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7月某不詳時間,向楊凱翔佯稱指導投資有獲利之機會,致楊凱翔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9月1日10時33分 10萬元 ◎楊凱翔警詢之供述(112偵14245第25-38、227-229頁) ◎楊凱翔之匯款紀錄一覽表(112偵14245第39-45頁) ◎楊凱翔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4245第53-56、89-106、115-189頁) ◎楊凱翔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畫面手機翻拍照片(112偵14245第57-88、109-110頁) ◎楊凱翔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4245第235-237頁) 111年9月1日10時31分 10萬元 111年9月1日10時33分 10萬元 111年9月1日10時33分 5萬元 111年9月1日10時33分 10萬元 以上5筆款項,先是於上揭時間匯入許致嘉名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隨後於同年月15日自前揭帳戶轉帳18萬元至本案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9分許 10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 10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分許 10萬元 111年9月15日晚間9時43分許 10萬元 111年9月15日晚間9時45分許 10萬元 111年9月15日晚間9時47分許 10萬元 6 蔡晉翔(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1日某不詳時間,向蔡晉翔佯稱指導投資有獲利之機會,致蔡晉翔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7分許 3萬元 ◎蔡晉翔警詢之供述(112偵16302卷一第267-275頁) ◎(蔡晉翔)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6302卷一第277-317、339頁) ◎蔡晉翔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6302卷一第319-325頁) ◎蔡晉翔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圖照片、匯款單據(112偵16302卷一第325-335頁)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9分許 3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2分許 4萬5,000元 7 姚玉琳(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31日某不詳時間,向姚玉琳佯稱指導投資有獲利之機會,致姚玉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9月13日晚間7時16分許 5萬元 ◎姚玉琳警詢之供述(112偵18794第61-65頁) ◎(姚玉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8794第59、69-99頁) ◎姚玉琳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擷圖照片(112偵18794第101-110頁) ◎姚玉琳之匯款記錄(112偵18794第111-139頁) 111年9月13日晚間7時17分許 5萬元 8 吳榮志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1日某不詳時間,向吳榮志佯稱指導投資有獲利之機會,致吳榮志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14日中午12時57分許 30萬元 ◎吳榮志警詢之供述(112偵26766第15-17頁) ◎(吳榮志)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26766第139-159頁) ◎吳榮志之匯款單據、匯款記錄(112偵26766第162-164頁) 9 黃琨哲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某不詳時間,向黃琨哲佯稱指導投資有獲利之機會,致黃琨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1分許 65萬元 ◎黃琨哲警詢之供述(112偵16947第9-12頁) ◎黃琨哲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圖照片、匯款單據(112偵16947第13-17、31-33頁) ◎黃琨哲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6947第17-31頁) 10 黃信凱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2日某不詳時間,向黃信凱佯稱指導投資有獲利之機會,致黃信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8分許 3萬元 ◎黃信凱警詢之供述(112偵11442第17-21頁) ◎黃信凱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1442第23-27頁) ◎黃信凱之網路銀行匯款交易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1442第29-33頁) ◎(黃信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1442第39-49頁) 111年9月14日晚間9時8分許 5萬元 11 羅宇修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某不詳時間,向羅宇修佯稱指導投資有獲利之機會,致羅宇修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9月14日晚間6時27分許 5萬元 ◎羅宇修警詢之供述(112偵50510第9-11、15-16頁) ◎羅宇修之匯款記錄一覽表(112偵50510第13、17頁) ◎羅宇修之金融帳戶封面及內頁影本(112偵50510第21-25頁) ◎羅宇修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擷圖照片(112偵50510第27-47頁) ◎(羅宇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50510第49-85頁) 12 翁蘇惠珍(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16日某不詳時間,向翁蘇惠珍佯稱指導投資有獲利之機會,致翁蘇惠珍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9月14日晚間8時24分許 3萬元 ◎翁蘇惠珍之警詢供述(112偵16302卷二第9-15頁) ◎(翁蘇惠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6302卷二第7、33-55頁) ◎翁蘇惠珍之匯款單據(112偵16302卷二第17-18、29-31頁) ◎翁蘇惠珍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6302卷二第19-28頁) 13 許家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10日晚間9時27分許,向許家豪佯稱指導投資有獲利之機會,致許家豪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9月14日晚間10時12分許 5萬元 ◎許家豪警詢之供述(112偵16302卷一第417-424頁) ◎(許家豪)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6302卷一第427-470、485頁) ◎許家豪之金融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匯款單據(112偵16302卷一第471-473頁) ◎許家豪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6302卷一第475-482頁) 111年9月14日晚間10時27分許 5萬元 14 羅進成 (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7月某不詳時間,向羅進成佯稱指導投資有獲利之機會,致羅進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15日上午10時3分許 10萬元 ◎羅進成警詢之供述(112偵31757第25-28頁) ◎(羅進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北斗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31757第29-33頁) ◎羅進成之網路銀行匯款記錄擷圖照片、匯款單據(112偵31757第35-37頁) ◎羅進成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擷圖照片、對話記錄文字檔(112偵31757第39-44頁) 151 鍾易佑 (有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19日某不詳時間,向鍾易佑佯稱指導投資有獲利之機會,致鍾易佑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9月15日上午10時59分許 5萬元 ◎鍾易佑警詢之供述(112偵16302卷一第69-72頁) ◎(鍾易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6302卷一第73-77、83頁) ◎鍾易佑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6302卷一第79頁) 111年9月15日上午11時3分許 5萬元 16 陳正堯(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9日某不詳時間,向陳正堯佯稱指導投資有獲利之機會,致陳正堯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4分許 3萬元 ◎陳正堯警詢之供述(112偵11442第51-53頁) ◎陳正堯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圖照片(112偵11442第55-75頁) ◎陳正堯之網路銀行匯款交易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1442第77-79頁) ◎(陳正堯)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1442第81-91頁) 17 曾俊凱 (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15日前某不詳時間,向曾俊凱佯稱指導投資有獲利之機會,致曾俊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4分許 1萬元 ◎曾俊凱警詢之供述(112偵31622第89-91頁) ◎曾俊凱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擷圖照片(112偵31622第100-110頁) ◎曾俊凱之網路銀行匯款記錄擷圖照片、匯款單據(112偵31622第111-121頁) ◎(曾俊凱)南投市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31622第122-159頁)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5分許 5,000元 18 黃琮富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10日某不詳時間,向黃琮富佯稱指導投資有獲利之機會,致黃琮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2分許 1萬80元 ◎黃琮富警詢之供述(112偵16302卷一第139-147頁) ◎(黃琮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6302卷一第149-207、221頁) ◎黃琮富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6302卷一第223-239頁) ◎黃琮富之匯款單據、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6302卷一第239-241頁) 19 方志勇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6日晚間11時許,向方志勇佯稱指導投資有獲利之機會,致方志勇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4分許 2萬1,000元 ◎方志勇警詢之供述(112偵16302卷一第253-254頁) ◎(方志勇)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6302卷一第245-252、256頁) ◎方志勇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手機翻拍照片(112偵16302卷一第259頁) ◎方志勇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112偵16302卷一第261頁) 20 彭建明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6日某不詳時間,向彭建明佯稱指導投資有獲利之機會,致彭建明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3分許 2萬9,000元 ◎彭建明警詢之供述(112偵22499第61-63頁) ◎彭建明之網路銀行匯款記錄擷圖照片(112偵22499第65頁) ◎彭建明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擷圖照片(112偵22499第65-68頁) ◎(彭建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112偵22499第69-83頁) 21 吳祐任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6分許,向吳祐任佯稱指導投資有獲利之機會,致吳祐任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9月15日晚間6時7分許。 3萬元 ◎吳祐任警詢之供述(112偵26766第11-13頁) ◎(吳祐任)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26766第77-109頁) ◎吳祐任之金融帳戶儲金簿內頁影本(112偵26766第77頁) ◎吳祐任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擷圖照片(112偵26766第119-133頁) 22 陳文嵩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21日某不詳時間,向陳文嵩佯稱指導投資有獲利之機會,致陳文嵩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9月15日晚間7時6分許 3萬元 ◎陳文嵩警詢之供述(112偵31622第67-68頁) ◎(陳文嵩)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31622第72-84頁) 111年9月15日晚間7時38分許 3萬元 23 林義峰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15日某不詳時間,向林義峰佯稱指導投資有獲利之機會,致林義峰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9月15日晚間8時26分許 15萬 ◎林義峰警詢之供述(112偵31757第47-49頁) ◎(林義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31757第51-55頁) ◎林義峰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擷圖照片(112偵31757第57-78頁) ◎林義峰之匯款記錄(112偵31757第72頁) 24 張尚儒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31日某不詳時間,向張尚儒佯稱指導投資有獲利之機會,致張尚儒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9月15日晚間11時23分許 1萬元 ◎張尚儒警詢之供述(112偵16302卷一第97-99頁) ◎(張尚儒)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6302卷一第91-93、103-108頁) ◎張尚儒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6302卷一第109-111頁) ◎張尚儒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6302卷一第114-132頁) 111年9月15日晚間11時24分許 1萬元 25 潘泰祐(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7月22日某不詳時間,向潘泰祐佯稱指導投資有獲利之機會,致潘泰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9月12日16時22分 5萬元 ◎潘泰祐警詢之供述(112偵13501第17-25頁) ◎潘泰祐之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擷圖照片(112偵13501第33-47頁) ◎潘泰祐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3501第51-55頁) ◎(潘泰祐)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3501第65-66、89-92、113-117頁) 111年9月12日16時24分 2萬元 26 黃維成(有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向黃維成佯稱指導投資有獲利之機會,致黃維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9月14日13時47分許 1萬5,000元 ◎黃維成警詢之供述(112偵55153第25-26、51-61頁) ◎黃維成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擷圖照片(112偵55153第65-125、146-176頁) ◎黃維成之金融帳戶封面及內頁影本(112偵55153第131-143頁) ◎(黃維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55153第181-207頁) 27 伍信學(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16日某不詳時間,向伍信學佯稱指導投資有獲利之機會,致伍信學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9月15日17時1分許 10萬元 ◎伍信學警詢之供述(112偵38660第29-30頁) ◎(伍信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38660第25-27、31-101頁) ◎伍信學之網路銀行匯款記錄擷圖照片(112偵38660第105-127頁) 111年9月15日17時13分許 10萬元 28 余康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27日某不詳時間,向余康豪佯稱指導投資有獲利之機會,致余康豪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9月14日13時4分 21萬4,557元 ◎余康豪警詢之供述(112偵38094第77-79頁) ◎余康豪之金融帳戶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單據(112偵38094第81-95頁) ◎余康豪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擷圖照片、對話記錄文字檔(112偵38094第97-253頁) ◎(余康豪)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38094第255-297頁) 29 周進誌(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23日某不詳時間,向周進誌佯稱指導投資有獲利之機會,致周進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9月15日16時14分 10萬元 ◎周進誌警詢之供述(112偵53536第35-41頁) ◎(周進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53536第43-51頁) ◎周進誌之網路銀行匯款記錄擷圖照片、匯款單據(112偵53536第53-56頁) ◎周進誌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擷圖照片(112偵53536第57-64頁) 30 吳啟雄(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15日前某不詳時間,向余康豪佯稱指導投資有獲利之機會,致余康豪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9月15日13時許 1萬元 ◎吳啟雄警詢之供述(113偵8142第9-14頁) ◎吳啟雄之匯款單據(113偵8142第1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