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OAKSONSAWAT SUDARAT
被 告 WONGKHAN SASITORN
被 告 KALAPHAKDEE AMPAPORN
上三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23681、24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OAKSONSAWAT SUDARAT、WONGKHAN SASITORN、KALAPHAKDEE AMPAPORN均自民國113年月9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 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 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
㈠被告OAKSONSAWAT SUDARAT、WONGKHAN SASITORN、KALAPHAKD EE AMPAPORN均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 第一級毒品等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 ,復均為泰國籍人士,且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罪,是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經權衡亦認有羈 押之必要,皆自民國113年6月7日起羈押3月在案。 ㈡被告三人於本次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訊問後,均坦承有起 訴書所載之犯行,復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 ,足認其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 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之犯 罪嫌疑重大。又被告三人所涉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情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且被
告三人均係泰國籍之外國人,於臺並無固定之住居所,是有 事實及相當理由認渠等皆有逃亡之可能。
㈢本案雖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已於113年9月26日宣判,惟本案 經宣判後尚非立即確定,仍有保全後續審判進行或刑之執行 之必要;復考量本案犯罪之情節、運輸毒品之數量及所生危 害,再斟酌被告三人之人身自由受拘束之私益及保全後續訴 訟程序進行之公益,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故 裁定自113年9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華媚
法 官 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