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608號
TYDM,113,訴,608,202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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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智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智華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林智華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 認其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之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且所 犯均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重罪,可預期將來之處罰非輕, 逃匿以規避審判及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 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另參酌起訴書所載被告之 犯罪情節,其行為態樣對社會秩序危害非輕,衡量社會秩序 維護、司法權有效行使之公共利益,顯然優於被告人身自由 之私益,有羈押之必要,故被告林智華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 條第1 項第3款,自113年6月27日起予以羈押在案。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院經訊問被告林智華後,認其涉犯刑 法第330 條第1 項之加重強盜罪,可預期被告林智華逃匿以 規避將來審判程序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 認被告林智華有逃亡之虞。再審酌被告林智華之犯罪情節、 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林 智華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若命被告林智 華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 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性。綜上,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 認前開諭知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且 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後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無由 以其他手段替代,尚合於比例原則,是被告林智華應自113 年9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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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