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337號
TYDM,113,訴,337,202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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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盛德




選任辯護人 張必昇律師
邱清銜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盛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盛德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 訊問後,被告坦承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㈡之犯行,惟否認 一、㈢至㈧之犯行,被告坦承及否認部分均有卷內相關證據在 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等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 經合法傳喚未到,經拘提後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又被告 所涉犯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等罪,有反覆實施同 一犯罪之虞,且被告表明無法具保以擔保審判期日能遵期到 庭,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1款之規定,自113年6月20日起予以羈押在案。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被告陳盛德陳以:請求法官讓我回去查 銀行的交易紀錄、家裡小孩整理的一些資料,並會請報關行 列印以前的報關紀錄等語;辯護人則以:被告在偵查期間都 有配合到庭,5 月27日準備程序被告是因沒有收到開庭通知 ,並非故意不到庭,經大園分局員警通知後隨即到大園分局 報到,本件被告並無逃亡意圖,且被告年事已高,又患有阿 茲海默症、糖尿病需定期回診,無逃亡餘力,且本案無其它 共犯,後續審理期日傳喚的證人均為被告敵性證人,本案相 關的金流及證物在偵查階段已蒐證完畢,故被告無勾串證人 或湮滅證據之虞,本案犯罪事實涉及被告與友人之間的金錢 往來,在司法調查期間,被告經營事業失敗、負債的消息, 早已在被告社交圈傳遍,根本無人願意與被告再有金錢往來 或交集,無以認定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是以本件 不存在羈押被告的法定事由,如認定有羈押的事由存在應也 無羈押之必要,懇請裁定具保替代羈押等語。惟本院經訊問



被告陳盛德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等罪 嫌疑仍然重大,且目前尚有多位證人尚待進行交互詰問,審 酌被告陳盛德之犯罪情節、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 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陳盛德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 限制之程度,若命被告陳盛德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 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本院認 仍有繼續羈押原因及必要性。綜上,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 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開諭知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性,且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後續審理程序之順 利進行,無由以其他手段替代,尚合於比例原則,是被告陳 盛德應自113 年9 月20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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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