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KONG POH TENG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KONG POH TE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KONG POH TENG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於民國112年8月 1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 13年9月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6日函及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佐,經本院審核前開 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