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榮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榮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榮進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 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 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且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 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1年9月5日)前所為,就上開案件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及相關判決附卷可稽,故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4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 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經整體考量受刑人 於本院調查表勾選沒有意見,其所犯附表編號1至4之罪之罪 質,暨各罪之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並權衡受刑人之行 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等各項因素,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 執行刑。又僅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有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既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自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 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10/09/09 110/10/07至 110/10/12 110/10/07至 110/10/12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13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005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00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51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6號 判決日期 111年07月21日 111年11月16日 111年11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51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6號 判決日期 111年09月05日 112年01月03日 112年01月03日 備註
編 號 4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0/09/23至 110/09/2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214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訴緝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12年03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訴緝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12年04月25日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