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陳孟傑
具 保 人 張紫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
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紫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張紫潔因受刑人即被告陳孟傑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 受刑人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為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分別明定。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 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 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
㈡後受刑人因該案經法院判決確定並執行時,聲請人已依受刑 人之戶籍址(新北市○○區○○街00號2樓)、居所地(新北市○ ○區○○路000巷00號3樓)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一併依具保 人之戶籍址(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通知具保人 偕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且上開文書均已合法送達。然受 刑人嗣未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受刑 人復拘提無著等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3紙、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 等資料附卷足憑。且受刑人與具保人均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
,受刑人現仍通緝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是依卷內證據顯示,足見 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 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