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田政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田政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政育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
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附卷可稽,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復審酌所犯各罪之 犯罪類型均為竊盜,且於5個月內三犯之,各罪時間差距較 短,所犯相同犯罪類型之罪數所反應之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 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 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等情狀,依法定其應執行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附表:受刑人田政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