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2909號
TYDM,113,聲,2909,2024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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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仁傑



具 保 人 黃鈺淳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
度執聲沒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鈺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鈺淳因受刑人謝仁傑妨害自由等案 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出 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謝仁傑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 證金6萬元,由具保人黃鈺淳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 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法院判處罪 刑確定後,由聲請人執行,經聲請人先後合法傳喚、拘提受 刑人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後,受刑人並 未遵期或經拘提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 ,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 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與具保人之戶 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等資料在卷足 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故聲請人以受刑人逃匿為由,提 出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爰依法裁定將具保人繳納 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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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