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晨揚
具 保 人 陳阿滿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
3年度執聲沒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阿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法院指 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 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 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本院112年刑保 字第296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 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 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有國庫存 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又受刑人經依其住所傳喚、拘提而未到 案執行,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等節,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送達證書、完整矯正簡表、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拘票、司 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另具保人經依其住所傳喚其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 ,惟具保人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一情,亦有具保人之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矯正簡表在 卷可稽,堪認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後並未督促被告到案執行。四、另受刑人經聲請人發布通緝迄今,仍逃匿而未到案執行,且 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考(本院卷9-13頁),是依卷內證據顯示,足認受刑人確已
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 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