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3年度,149號
TYDM,113,簡上附民,149,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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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9號
附民原告 陳世欣
附民被告 廖俊富
黃明德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3年度簡上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世欣對被告廖俊富黃明德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 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涵憶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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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