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欣佑
葉貞妤
選任辯護人 蕭烈華律師
被 告 劉政宇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軍偵字第221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易字第78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蔡欣佑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宣告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貞妤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政宇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蔡欣佑為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1樓「正偉棋牌社」 之負責人,而葉貞妤、劉政宇則受僱於蔡欣佑,擔任該棋牌 社之櫃台人員,渠3人意圖營利,共同基於圖利供給賭博場 所及圖利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2年4月21日至000 年0月0日下午3時30分許為警查獲止,以「正偉棋牌社」為 賭博場所,透過LINE招攬賭客前來「正偉棋牌社」,並以每 分鐘新臺幣(下同)1元之價格,收取場地費。其賭博方式 係由賭客申辦會員卡,按底數不同,賭客先至櫃台領取3,00 0或5,000點之籌碼,由店家湊桌,以店家所提供之麻將牌、 骰子等工具,按台灣16張麻將規則賭玩,以1底100元、1台2 0元或1底300元、1台50元方式計算輸贏金額,復由贏家即自 摸或胡牌者,向輸家收取計分籌碼。迨牌局結束後,賭客自
行以籌碼計算輸贏後,先至櫃台付清場地費,將籌碼歸還予 正偉棋牌社之櫃台人員,再另行至店外小木屋內互換賭金、 或互相請客,而以此方式圖利供給賭博場所而聚眾賭博。嗣 員警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 前往正偉棋牌社搜索,當場查獲「1號桌」之古國良、王進 忠、羅立侃、陳億銓;「2號桌」之蔡永賓、房紋正、陳以 玟、藍青;「5號桌」之楊旻鈴、陳仁豪、游建達、尤毅祥 ;「6號桌」之賴品光、謝瑩霏、夏木蘭、周桂華;「10號 桌」之郭冠廷、宋勝康、黃慶英、吳錦賢;「12號桌」之陳 俊霖、呂坤達、黃文男、陳浩臻;「13號桌」之吳月娥、廖 通文、呂泓葳、賴鈺婷等人(上開28位賭客,另由本院以11 3年度簡字第466號判決)以上揭方式賭博麻將,且查得葉貞 妤、劉政宇值班櫃台人員,復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始悉 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蔡欣佑、葉貞妤、劉政宇於本院訊 問時坦承不諱(見本院易字卷二第351頁),並有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案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品收據及現場照片、賭客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中與暱稱為「 正偉棋牌社(新)」者之對話記錄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偵 卷卷一第51-56、137-161、175-179頁),足見被告3人之任 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可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蔡欣佑、葉貞妤、劉政宇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 。
㈡被告蔡欣佑、葉貞妤、劉政宇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蔡欣佑、葉貞妤、劉政宇3人所犯上開2罪間,係基於一 個賭博犯意,以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係以一行為而觸 犯上開各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從一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㈣被告蔡欣佑、葉貞妤、劉政宇自112年間起至112年8月3日查 獲時止,在上址場所反覆多次提供賭博場所以謀利,是其行 為顯係基於同一營利目的之反覆犯意所為之行為,應論以集 合犯之一罪。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蔡欣佑不思以正當手段
獲取財物,經營賭博場所而牟利,藉以獲取不法利益;被告 葉貞妤、劉政宇則受雇於蔡欣佑,為其招呼、指引賭客,所 為助長大眾投機僥倖心理,影響社會良善風氣,所為亦應予 非難;惟被告3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兼衡其 等之前科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另 被告葉貞妤前因涉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以112年度審 簡字第1714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卻再度犯罪; 再衡以被告3人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警惕。
三、沒收部分:
㈠按刑法第266條第4項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之職權沒收之規定而適用,祇要係當場賭博之 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皆應依該條項規定宣告沒收。查扣案如附表一編 號編號20-23所示之物(賭具麻將14副、骰子7顆、牌尺28支 、籌碼),均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 定宣告沒收。
㈡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之物,被告蔡欣佑雖供稱:除編號10 之點鈔機、編號11之POS列印機、編號15-18之監視器螢幕、 主機、鏡頭8個並非犯罪所用之物,其他均係供本案犯罪所 用等語(見本院易字卷二第354頁),惟點鈔機係用於賭客 所支付之賭桌檯費清點、POS列印機係供列印賭客之開桌單 據、監視器套組則係用於監視店內賭客及營運狀況,均可認 係屬賭場營運即犯罪所用之物,故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之 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對被告即負責人蔡欣佑 宣告沒收。
㈢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宣告沒收或 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 ,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⒈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9之現金2萬990元,乃被告蔡欣佑所有 、經營賭博場所而聚眾賭博之營業收入,核屬本案犯罪所得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⒉又被告蔡欣佑於審理中供稱:我從112年4月21日頂讓「正偉 棋牌社」到8月3日遭警方查獲為止,總共獲利約10萬元等語
(見本院易字卷二第353頁),此為被告蔡欣佑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次查,被告葉貞妤於審理中供稱:我在正偉棋牌社一個月薪 水大約是27,000元等語(見本院易字卷二第354頁),被告 葉貞妤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葉貞妤係於112年2月初就 職,時薪為180元,至查獲為止實際收入大約為86,940元, 每月收入僅略高於基本月薪,且被告現需扶養二名幼子,若 逕予沒收恐有過苛之虞等語(見本院易字卷一第303-307頁 );又被告劉正宇於審理中供稱:我從113年7月21日做到8 月3日,只有拿到大約9,000元的薪水,希望不要沒收我的薪 水等語(見本院易字卷二第354頁)。本院審酌被告2人僅為 棋牌社之基層員工,其從事如犯罪事實欄所示行為,均屬聽 從上級指示之機械性事務,可責性較低。又其等每月領取之 薪資,與我國每月基本工資相差無幾,收入非高,如就其等 工資沒收,恐有過苛之虞,是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款規定, 就此部分均不予宣告沒收,末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備註 1 配桌紀錄表 1份 蔡欣佑 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2 個人會員入會申請書 1份 3 正偉棋牌社集點卡 3盒 4 結賬單 1份 5 面額100元籌碼 295張 6 面額20元籌碼 107張 7 面額50元籌碼 45張 8 面額500元籌碼 259張 9 計算機 1台 10 點鈔機 1台 11 POS列印機 1台 12 營業用公機iPhone手機 1支 13 營業用公機OPPO手機 1支 14 營業用電腦主機 1台 15 螢幕 2台 16 監視器螢幕 1台 17 監視器主機 1台 18 監視鏡頭 8個 19 現金 2萬990元 蔡欣佑 本案犯罪所得 20 賭具麻將 14副 蔡欣佑 當場賭博之器具 21 骰子 7顆 22 牌尺 28支 23 籌碼 4,200點 古國良身上扣得 當場賭博之器具 6,500點 王進忠身上扣得 5,600點 羅立侃身上扣得 3,700點 陳億銓身上扣得 6,750點 蔡永賓身上扣得 4,550點 房紋正身上扣得 5,900點 陳以玟身上扣得 2,750點 藍青身上扣得 5,050點 楊旻鈴身上扣得 5,050點 陳仁豪身上扣得 5,550點 游建達身上扣得 4,350點 尤毅祥身上扣得 6,700點 賴品光身上扣得 5,150點 謝瑩霏身上扣得 7,200點 夏木蘭身上扣得 950點 周桂華身上扣得 2,740點 郭冠廷身上扣得 3,080點 宋勝康身上扣得 2,400點 黃慶英身上扣得 3,740點 吳錦賢身上扣得 3,080點 龍冠誠身上扣得 2,300點 儲鑫身上扣得 2,480點 黎芷琳身上扣得 4,140點 黃惠蘭身上扣得 2,440點 廖通文身上扣得 1,320點 呂泓葳身上扣得 620點 吳月娥身上扣得 4,620點 賴鈺婷身上扣得 10,250點 陳俊霖身上扣得 3,650點 呂坤達身上扣得 1,050點 黃文男身上扣得 5,050點 陳浩臻身上扣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