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3年度,2227號
TYDM,113,桃簡,2227,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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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2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立中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調偵字第4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戴立中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茲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恣意為本案犯行,欠 缺尊重他人之觀念,實有不該;復衡酌其犯罪後面對自身行 為錯誤之態度、行為時之年紀、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情節、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家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偵字第449號




  被   告 戴立中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巷0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立中王傳文之鄰居,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民 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8分許,徒手折斷王傳文於住處對 面即桃園市○○區○○街0巷00○0弄0號對面菜園內栽種之酪梨果 樹1株,致整株果樹死亡,足生損害於王傳文。嗣經警據報 後,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傳文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戴立中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徒手折斷果樹之事實,然 其於警詢中辯稱:伊不知道那果樹是何人所有,請告訴人提 出土地產權證明云云;其後於偵查中先辯稱:伊折的不是告 訴人的酪梨樹,而是野樹;嗣則坦承於折斷果樹時不知道是 告訴人的果樹,其後始知悉是告訴人的果樹,至於折斷果樹 的原因是因為那菜園太雜亂,會造成危險,始徒手折斷告訴 人的果樹,且確實有於調解時表示如果是告訴人及家人種的 果樹,就是要再折斷等情,與告訴人王傳文於警詢、偵查中 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現場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照片及現場 照片14張附卷可稽,稽此,被告確實知悉前揭酪梨果樹為告 訴人所種植,竟仍加以折斷毀損,其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李 允 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09 月 03 日 書 記 官 葉 芷 妍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刑法第354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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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