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3年度,2097號
TYDM,113,桃簡,2097,202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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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20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山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55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山雲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雞肉飯壹盒、煙燻豬耳朵壹份、芋頭西米露冬瓜檸檬各壹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 」欄位第1至2行記載「被告高山雲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惟上 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更正為「被告高 山雲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均坦承不諱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 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高山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 ,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 人財產權之觀念,行為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前犯有同罪質 之竊盜罪,經本院以112年度桃簡字第2276號刑事簡易判決 判處拘役10日,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於警詢自 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 活狀況(偵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或追徵: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取之雞肉飯1盒、煙燻豬耳朵1份、芋 頭西米露冬瓜檸檬各1杯,迄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亦



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葉益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5535號
  被   告 高山雲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00             號11樓
            居桃園市○○區○○○路00號三樓之             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山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民國112年 10月21日晚間8時24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前,徒手 竊取許育銨所有放置在該處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腳踏板上之雞肉飯1盒、煙燻豬耳朵1份、芋頭西米露及冬



檸檬各1杯(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200元),得手後離去 。嗣許育銨發覺遭竊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 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高山雲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許育銨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 相符,復有刑案照片等資料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0  日               檢 察 官 葉益發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郁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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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