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20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25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文燕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113年度偵字第3251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被告陳文燕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犯 行經法院判決之紀錄,不思反省仍企圖不勞而獲,恣 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 殊非可取,然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 考量被告罹有混和焦慮及憂鬱情緒適應障礙症之精神 疾病乙節,有心寧診所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查(見偵卷 第99頁);復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從事服務 業,而家庭經濟勉持(見偵卷第9頁),暨其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 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就本件竊盜犯行所竊 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商品,屬被告犯 罪所得,且未扣案、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等,被告 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宣告沒收亦無過 苛、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 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爰均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2511號
被 告 陳文燕 女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文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3月19日晚間20時23分許,騎乘呂汶漪所有之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寶雅桃園 大興店內,徒手竊取劉儀涵所管領、陳列在貨架上之如附表 所示商品(總價值共計新臺幣8,166元),得手後,未結帳 即騎乘上開車輛離去。嗣經劉儀涵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調 閱監視錄影畫面,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劉儀涵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最事實,業據被告陳文燕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劉儀涵、證人呂汶漪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 相符,並有車籍詳細資料報表、監視器錄影光碟、監視錄影 擷取照片、遭竊商品條碼明細等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以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竊 得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品,雖未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鄭 珮 琪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劉 伯 雄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物品及數量 金額(新臺幣) 1 瑪榭學生輕柔安全褲-黑*1 109 2 J'ADORE銀針耳環C圈-莫 桑之蝶*1 249 3 銀針耳環輕奢扭結滿鑽*1 249 4 ONPRO二代無線吸塵器UV-VI PRO深藍*1 1490 5 ONPRO-吹吸吸兩用無線吸塵器UV-V1白*1 1161 6 I AM PLAY抗藍光膠框眼鏡全黑*1 399 7 IE極限完美持色眼線液筆*2 560 8 日本3650眼線液筆0.5m1定番黑*1 499 9 戀愛魔鏡超現實激長睫毛膏升級版*2 680 10 進口不鏽鋼美甲刀*1 176 11 韓國ROYAL不鏽鋼直剪*1 109 12 Lumina 美型刃彎剪*1 59 13 卡翠絲美麗佳人限定豐盈唇蜜4.24m1*2 378 14 喬梵典雅白麝香96ml女香*1 599 15 JIX三色遮瑕盤15g*1 680 16 Celefit蜜桃膚提亮素顏霜*1 520 17 AZTK遮瑕膏3g自然色*1 249 總計:81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