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838號
TYDM,113,易,838,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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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8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暘琨


選任辯護人 林楊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577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代號AE000-H112288(真實姓名年 籍詳卷,下稱A女)素不相識,詎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13日10 時2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前,基於乘機性騷擾 之犯意,趁A女不及抗拒徒手觸摸其胸部,對A女為性騷擾行 為得逞。因認被告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乘機性 騷擾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三、查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 擾罪,而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 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 訴狀1紙在卷足稽(見本院易字卷第87頁),依前開規定,本 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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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