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374號
TYDM,113,易,374,2024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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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雅涵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所為之刑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所載附表二補充如本裁定之付表所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於事實及理由欄提及有關被害人 之匯款時間、金額、所匯入之虛擬帳號及詐欺集團所使用之 蝦皮購物平台帳號等情,有原判決所列相關證據可佐,並載 明詳如原判決附表二,惟漏未整理於判決最後,有如主文所 示之顯然錯誤,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 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藝文
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附表: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虛擬金融帳號 1 112/1/8,20:28 1萬9,999元 000-0000000000000000 2 112/1/9,15:54 1萬9,999元 000-0000000000000000 3 112/1/9,15:58 1萬9,999元 000-0000000000000000 4 112/1/9,16:02 1萬9,999元 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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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