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275號
原 告 廖珮如
被 告 陳弘霖 (原名陳源昇)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易字第107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弘霖被訴詐欺一案,就原告被侵害部分業經本院 判決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判決提出上訴,不得針對本判決上訴,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