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3年度,545號
TYDM,113,審簡,545,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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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5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禮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3930號、第3931號、第3932號、第3933號、第3934號、112年度偵字第52470號),被告於警、偵訊時及本院羈押訊問均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姜禮豐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各罪之沒收,均如本判決附表「宣告刑/沒收」欄所示。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更正及補充如下外,餘 均引用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㈠證據部分補充:
 ⒈供述證據:被告姜禮豐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⒉非供述證據: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鑑定書。
 ㈡起訴書附表編號7時間應更正為:「112年5月25日14時44分」 。
二、⑴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段、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價值、其犯後固 勇於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良好,然迄未賠償如本判決附表所 示之人之損失、其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再依卷附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於本案前後另犯多案,爰 不在本案定其應執行之刑。⑵末以,未扣案亦未發還之被告 犯罪所得即如本判決附表編號2至7之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物, 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在各次犯 罪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均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所竊得如附表編號1犯罪所得欄之S OL SF-6全罩式藍灰色安全帽1頂,業據告訴人梁新雨立據領 回(見偵40358卷第37頁),不得諭知沒收。又起訴書附表 編號4所示之犯罪工具即砂輪機1台,並未扣案,已難以特定 ,無從宣告沒收及追徵其價額。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 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 犯罪工具/犯罪方式 宣告刑/沒收追徵 1 梁新雨 (提告) (112偵40358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1於112年3月19日0時37分許,以徒手方式竊取置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之SOL SF-6全罩式藍灰色安全帽1頂 SOL SF-6全罩式藍灰色安全帽1頂 (已發還) 徒手方式 姜禮豐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簡廷翰 (提告) (112偵33362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2於112年4月25日0時28分許,以徒手方式竊取除濕盒1盒、洗衣球3盒、擴香香水1瓶、日本公仔1個 除濕盒1盒、洗衣球3盒、擴香香水1瓶、日本公仔1個 徒手方式 姜禮豐竊盜,處罰金新台幣壹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左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鄭曉君 (提告) (112偵40358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3於112年4月28日20時20分至24分許,以徒手方式竊取置於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之85元雞排1份、30元之甜不辣1份 85元雞排1份、30元之甜不辣1份 徒手方式 姜禮豐竊盜,處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左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嚴家均 (提告) (112偵42268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4於112年5月15日0時40分至44分許,以砂輪機破壞商品櫃之方式,竊取Sally妙音進階式免提12頻震動飛機杯(口交款)1個 Sally妙音進階式免提12頻震動飛機杯(口交款)1個 砂輪機(犯罪工具) 姜禮豐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左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許喻婷 (提告) (112偵41482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5於112年5月29日2時24分許,以徒手方式竊取放置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廂內之鑰匙1串、零錢袋1包 鑰匙1串、零錢袋1包(內有1,300元) 徒手方式 姜禮豐竊盜,處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左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胡齡 (提告) (112偵49838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6於112年8月1日0時45分許,以徒手方式竊取手推車1台 手推車1台 徒手方式 姜禮豐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左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許玟卿 (提告) (112偵52470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7於112年5月25日14時44分許,以徒手方式竊取黑色半罩式安全帽1頂 黑色半罩式安全帽1頂 徒手方式 姜禮豐竊盜,處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左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3930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3931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3932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3933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3934號
112年度偵字第52470號
  被   告 姜禮豐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6樓之5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姜禮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 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徒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商品 。
二、案經梁新雨、鄭曉君胡齡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簡廷翰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嚴家均許喻婷許玟卿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姜禮豐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梁新雨於警詢時之指訴、監視器翻拍畫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贓物照片(112年度偵緝字第3933號卷) 附表編號1之犯罪事實。 3 告訴人簡廷翰於警詢時之指訴、監視器翻拍畫面9張、車籍資料(112年度偵緝字第3932號卷) 附表編號2之犯罪事實。 4 告訴人鄭曉君於警詢時之指訴、監視器翻拍畫面(112年度偵緝字第3933號卷) 附表編號3之犯罪事實。 5 告訴人嚴家均於警詢時之指訴、監視器翻拍畫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車籍資料(112年度偵緝字第3931號卷) 附表編號4之犯罪事實。 6 告訴人許喻婷於警詢時之指訴、監視器翻拍畫面14張(112年度偵緝字第3934號卷) 附表編號5之犯罪事實。 7 告訴人胡齡於警詢時之指訴、監視器翻拍畫面16張(112年度偵緝字第3930號卷) 附表編號6之犯罪事實。 8 告訴人許玟卿於警詢時之指訴、監視器翻拍畫面、車輛詳細報表、現場勘查紀錄表(112偵52470號卷) 附表編號7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姜禮豐於附表編號1、2、3、5、6、7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於附表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 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嫌。被告所犯上開7罪 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李宗翰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李純慧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時間 地點 竊盜方式及竊取商品之種類、單價、數量 價值 備註(原偵卷) 1 梁新雨 (提告) 112年3月19日0時37分許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後停車場 徒手方式竊取置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之SOL SF-6全罩式藍灰色安全帽1頂 3,500元 112偵40358號 2 簡廷翰 (提告) 112年4月25日0時28分許 桃園市○○區○○○路0號即金猴賞選物販賣機 徒手方式竊取除濕盒1盒、洗衣球3盒、擴香香水1瓶、日本公仔1個 650元 112偵33362號 3 鄭曉君 (提告) 112年4月28日20時20分至24分許 桃園市○鎮區○○路○○0段0號即7-11雙榮門市前方空地 徒手方式竊取置於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之85元雞排1份、30元之甜不辣1份 115元 112偵40358號 4 嚴家均 (提告) 112年5月15日0時40分至44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即彩蛋情趣自動販賣所 以砂輪機破壞商品櫃之方式,竊取Sally妙音進階式免提12頻震動飛機杯(口交款)1個 1,000元 112偵42268號 5 許喻婷 (提告) 112年5月29日2時24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即A21環北站停車場內 徒手方式竊取放置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廂內之鑰匙1串、零錢袋1包 1,300元 112偵41482號 6 胡齡 (提告) 112年8月1日0時45分許 桃園市○鎮區○○街00號前 以徒手方式竊取手推車1台 4,500元 112偵49838號 7 許玟卿 (提告) 112年5月25日14時45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以徒手方式竊取黑色半罩式安全帽1頂 1,000元 112偵524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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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