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3年度,1098號
TYDM,113,審簡,1098,2024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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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0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伍志杰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3335
號、第33495號、第41631號、第47829號、第49835號、第56151
號、第6111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伍志杰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宣告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如下補充及更正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同於 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一)起訴書事實附表部分更正為本判決附表。(二)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伍志杰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一編號1、2、4、6、7、8、9、10所 示之各該次,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另就附 表一編號3、5部分,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 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 人之物罪。
(二)於附表一編號5部分,被告持竊得之金融卡3次盜領提現之 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利用同一個機會,於密切接近之 時間、地點,反覆為之,又係侵害同一個被害人之財產法 益,各次提領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 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 犯,僅論以一罪。
(三)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5之犯行,其竊取告訴人謝智評宋峻安之提款卡後隨即領錢供己花用,顯見被告於行竊之 初,其主觀上即係為詐領款項,則被告竊取提款卡、詐領 款項2行為間,具有局部同一性,為避免過度評價,應認 被告各係以一行為犯竊盜及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2罪 ,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



之竊盜罪論處。
(四)再其所犯上開10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及編號8之犯行皆為告訴人施至寬遭 竊之事實,因屬同一犯行,此部分僅論及一罪,公訴意旨 認此部分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五)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冀望以不勞而獲之方式取得財物, 所為欠缺尊重他人財產之觀念,且對社會治安造成相當之 危害,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之財物價值及盜領 之金額,迄今仍未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之損失,兼衡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所造成 之損害、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就此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三、沒收部分: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 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規定甚明。如附表一 編號1至10所示各該次竊得之物及盜領之財物,雖均係被告 之犯罪所得,惟其中部分物品分別發還各被害人及告訴人等 情(見附表一「領回物品」欄所示之補充),爰不予宣告沒 收或追徵。至其餘竊得之物及盜領之財物均未據扣案,亦未 發還或賠償予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四、至被告被訴竊取徐奕豪財物及盜領之犯罪事實部分(即起訴 書附表一編號10、附表二編號3),由本院另為公訴不受理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案發時間 案發地點 遭竊物品 犯案手法 現場監視器畫面 領回物品 備註 主文 1 林妍秦 112年2月9日上午8時30分許 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4樓B室內 現金4萬5,400元。 徒手竊取 無 無 (112年度偵字第33335號) 伍志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謝明修 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50分許 桃園市桃園區三民運動公園天幕籃球場 灰黑色錢包1個(內有身分證、健保卡、學生證各1張、中信、合庫金融卡各1張、現金含零錢約300元)。 徒手竊取 無 無 (112年度偵字第33495號) 伍志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灰黑色錢包壹個、身分證、健保卡、學生證各壹張、中信及合庫金融卡各壹張、現金含零錢約新臺幣參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3 謝智評 112年6月1日晚間9時20分許 桃園市八德區東勇一街忠勇六街交叉路口旁籃球場 錢包1個(內有身分證、健保卡、汽機車駕照、台新金融卡各1張、現金1,200元)及台新金融卡遭盜領7,400元【即附表二編號1】。 徒手竊取 無 無 (112年度偵字第49835號) 伍志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錢包壹個、身分證、健保卡、汽機車駕照各壹張、台新金融卡壹張、現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新臺幣柒仟肆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4 邱大維 112年7月6日晚間9時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向陽公園 黑色斜背包1個(內有機車鑰匙、零錢、手機IPHONE 13 PRO)。 徒手竊取 無 有,IPHONE13 PRO手機 【見偵字41631卷第29頁】 (112年度偵字第41631號) 伍志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黑色斜背包壹個、機車鑰匙、零錢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5 宋峻安 112年7月8日晚間9時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對面之光明河濱公園籃球場 黑色側背包1個【(內有黑色錢包(價值約500元)、藍色皮夾(價值約500元)、學生證、身分證、健保卡、行照、駕照各1張、現金5,300元及郵局、高雄銀行金融卡各1張,手機IPHONE 13(價值約25,000元)1支、無線耳機(價值約1,000元)1個、行動電源(價值約1,000元)1個、USB充電線(價值約785元)1條、磁扣、鑰匙各1個、APPLE WATCH 手錶(價值約15,800元)1支及郵局金融卡分別遭盜領3次損失共60,000元【即附表二編號2】。 徒手竊取 無 無 (112年度偵字第56151號) 伍志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黑色側背包壹個、黑色錢包壹個、藍色皮夾壹個、學生證、身分證、健保卡、行照、駕照各壹張、郵局及高雄銀行金融卡壹張、手機IPHONE 13壹支、無線耳機壹個、行動電源壹個、USB充電線壹條、磁扣及鑰匙各壹個、APPLE WATCH手錶壹支、現金新臺幣伍仟參佰元、新臺幣陸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6 施至寬 112年8月6日晚間9時30分許 桃園市○○區○○街00號溫州公園籃球場 背包1個【內有IPHONE 13 PRO 天峰藍智慧型手機1支(價值約3萬元)、皮包、身分證、健保卡、駕照各1張、銀行卡3張】。 徒手竊取 無 有,IPHONE 13 PRO 天峰藍智慧型手機1支(價值約3萬元)、皮包、身分證、健保卡、駕照各1張、銀行卡3張【見偵字第61113號第63頁、偵字第47829號卷第37頁】 (112年度偵字第47829號) 伍志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背包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李睿宸 112年7月4日晚間8時許 桃園市蘆竹區光明河濱公園籃球場 黑色皮夾1個(內有身分證、健保卡各1張、駕照2張、銀行卡3張、藍芽耳機1對)。 徒手竊取 無 有,黑色皮夾、身分證、健保卡各1張、駕照2張、銀行卡3張 【見偵字第61113號第69頁】 (112年度偵字第61113號) 伍志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藍芽耳機壹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廖長金(未提告) 112年6月底晚間9時許 桃園市中壢區文化路與長春二路交叉路口文化公園籃球場 鑰匙2串、黑色方形側背包、零錢200元、家樂福、麗車坊會員卡各1張、磁扣1個。 徒手竊取 無 有,鑰匙、家樂福、麗車坊會員卡各1張、磁扣 【見偵字第61113號第75頁】 伍志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黑色方形側背包及零錢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9 張皓翔 000年0月下旬 桃園市○○區○○街00號溫州公園籃球場 身分證、學生證各1張、鑰匙1串、現金700元。 徒手竊取 無 有,學生證。 【見偵字第61113號第87頁】 伍志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身分證壹張、鑰匙壹串及現金新臺幣柒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10 吳亞沛(未提告) 000年0月間 桃園市蘆竹區光明河濱公園籃球場 黑色背包1個(內有健保卡1張、APPLE ipad 1台、T-shirt 1件)。 徒手竊取 無 有,健保卡、APPLE ipad。 【見偵字第61113號第93頁】 伍志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黑色背包壹個、T-shirt 壹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盜領時間 盜領地點 金融卡 提領金額 提領監視器畫面 備註 1 112年6月1日晚間9時34分許 桃園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八德大勇店 台新帳號0000000000000號 7,400元 有,卷內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刑案照片編號5、6 (112年度偵字第49835號) 2 112年7月8日晚間9時26分 桃園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錦欣門市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 2萬元 有,卷29至31頁 (112年度偵字第56151號) 112年7月8日晚間9時47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南崁門市 2萬元 112年7月8日晚間10時15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聖民門市 2萬元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3335號
112年度偵字第33495號
112年度偵字第41631號
112年度偵字第47829號
112年度偵字第49835號
112年度偵字第56151號
112年度偵字第61113號
  被   告 伍志杰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5樓            居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4樓             之B室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伍志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如 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 一所示之人之物品,竊取得手後隨即離去;復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之 詐欺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提款時點,持上開附表一編號 3、5、10所示竊得之提款卡,操作自動櫃員機,鍵入該提款 卡所有人之出生年月日之密碼,使該自動櫃員機誤認係附表 一編號3、5、10所示之人或其所授權之人進行現金提領交易



,以此不正方法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共計獲取現金新 臺幣(下同)7萬2,400元。嗣經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發覺遭竊報 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妍秦、謝明修邱大維施至寬李睿宸徐奕豪、 張皓翔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謝智評訴由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宋峻安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㈠附表一編號1部分(112年度偵字第33335號):編號 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伍志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上開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林妍秦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附表編號1之犯罪事實。 3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 局現場勘察照片、桃園分中路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職務報告 證明附表編號1之犯罪事實。 4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 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 證明附表編號1之犯罪事實 ㈡附表一編號2部分(111年度偵字第33495號):編號 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伍志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上開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謝明修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附表編號2之犯罪事實。 3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分清溪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職務報告 證明附表編號2之犯罪事實。 ㈢附表一編號3部分(112年度偵字第49835號):編號 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伍志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上開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謝智評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附表編號3之犯罪事實。 3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刑案照片 證明附表編號3之犯罪事實。 4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1份 證明附表編號3之犯罪事實。 ㈣附表一編號4部分(112年度偵字第41631號):編號 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伍志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上開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邱大維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附表編號4之犯罪事實。 3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分中路派出所黏貼照片、職務報告 證明附表編號4之犯罪事實。 4 贓物認領保管單 佐證附表編號4之犯罪事實。 ㈤附表一編號5部分(112年度偵字第56151號):編號 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伍志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上開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宋峻安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附表編號5之犯罪事實。 3 刑案現場照片、職務報告 證明附表編號5之犯罪事實。 4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證明附表編號5之犯罪事實。 ㈥附表一編號6部分(112年度偵字第47829號):編號 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伍志杰於警詢否認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上開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施至寬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附表編號6之犯罪事實。 3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職務報告 證明附表編號6之犯罪事實。 4 贓物認領保管單 佐證附表編號6之犯罪事實。 ㈦附表一編號7至12部分(112年度偵字第61113號):編號 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伍志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1.坦承上開竊盜之事實。 2.坦承盜刷告訴人徐奕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5,000元之事實。(卷31頁) 2 證人即告訴人李睿宸施至寬徐奕豪、張皓翔及被害人廖長金、吳亞沛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附表編號7至12之犯罪事實。 3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照片、職務報告 證明附表編號7至12之犯罪事實。 4 贓物認領保管單6紙 佐證附表編號7至12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一編號3、5、10及附表二編號1、2、3 部分,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第339條之2第1項之 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等罪嫌。被告於如 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接續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告訴人謝智評宋峻安徐奕豪存款之行為,係分別基於 同一犯意,於緊密時間內先後為之,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以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請論以接續 犯。而被告以竊取提款卡之方式,遂其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 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目的,顯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為達 成單一不法目的所為之各個舉動,而有局部同一之行為,應 予綜合為單一評價,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 規定,分別從一重之竊盜罪嫌論處。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至12部分所犯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亦殊,應分論併罰。未 請審酌被告已涉遭查獲多次竊盜案件,仍一再犯案,不知悔 改,請從重量刑。至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日               檢 察 官 葉益發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郁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339條之2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案發時間 案發地點 遭竊物品 犯案手法 現場監視器畫面 領回物品 備註 1 林妍秦 112年2月9日上午8時30分許 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4樓B室內 現金4萬5,400元。 徒手竊取 無 無 (112年度偵字第33335號) 2 謝明修 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50分許 桃園市桃園區三民運動公園天幕籃球場 灰黑色錢包1個(內有身分證、健保卡、學生證各1張、中信、合庫金融卡各1張、現金含零錢約300元)。 徒手竊取 無 無 (112年度偵字第33495號) 3 謝智評 112年6月1日晚間9時20分許 桃園市八德區東勇一街忠勇六街交叉路口旁籃球場 錢包1個(內有身分證、健保卡、汽機車駕照、台新金融卡各1張、現金1,200元及台新金融卡遭盜刷7,400元)。 徒手竊取 無 無 (112年度偵字第49835號) 4 邱大維 112年7月6日晚間9時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向陽公園 黑色斜背包1個(內有機車鑰匙、零錢、IPHONE 13 PRO)。 徒手竊取 無 有,IPHONE手機 (112年度偵字第41631號) 5 宋峻安 112年7月8日晚間9時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對面之光明河濱公園籃球場 黑色側背包1個【(內有黑色錢包(價值約500元)、藍色皮夾(價值約500元)、學生證、身分證、健保卡、行照、駕照各1張、現金5,300元及郵局、高雄銀行金融卡各1張,手IPHONE 13(價值約25,000元)1支、無線耳機(價值約1,000元)1個、行動電源(價值約1,000元)1個、USB充電線(價值約785元)1條、磁扣、鑰匙各1個、APPLE WATCH 手錶(價值約15,800元)1支及郵局金融卡分別遭盜刷3次損失共60,000元。 徒手竊取 無 無 (112年度偵字第56151號) 6 施至寬 112年8月6日晚間9時30分許 桃園市○○區○○街00號溫州公園籃球場 背包1個【內有IPHONE 13 PRO 天峰藍智慧型手機1支(價值約3萬元)、皮包、身分證、健保卡、駕照各1張、銀行卡3張】。 徒手竊取 無 有 (112年度偵字第47829號) 7 李睿宸 112年7月4日晚間8時許 桃園市蘆竹區光明河濱公園籃球場 黑色皮夾1個(內有身分證、健保卡各1張、駕照2張、銀行卡3張、藍芽耳機1對)。 徒手竊取 無 有(除藍芽耳機1對) (112年度偵字第61113號) 8 施至寬 000年0月間 桃園市○○區○○街00號溫州公園籃球場 同編號6。 徒手竊取 無 有 9 廖長金(未提告) 112年6月底晚間9時許 桃園市中壢區文化路與長春二路交叉路口文化公園籃球場 鑰匙2串、黑色方形側背包、零錢200元、家樂福、麗車坊會員卡各1張、磁扣1個。 徒手竊取 無 有(除黑色方形側背包、零錢200元) 10 徐奕豪 112年6月6日晚間9時許 桃園市中壢區光明公園籃球場 黑色皮夾1個(內有身分證、健保卡、駕照1張、銀行卡2張、現金約600元)及郵局金融卡遭盜刷5,000元。 徒手竊取 無 有(除現金約600元及遭盜刷5,000元) 11 張皓翔 000年0月下旬 桃園市○○區○○街00號溫州公園籃球場 身分證、學生證各1張、鑰匙1串、現金700元。 徒手竊取 無 有,學生證 12 吳亞沛(未提告) 000年0月間 桃園市蘆竹區光明河濱公園籃球場 黑色背包1個(內有健保卡1張、APPLE ipad 1台、T-shirt 1件)。 徒手竊取 無 有(除T-shirt 1件) 附表二:
編號 盜刷時間 盜刷地點 金融卡 提領金額 提領監視器畫面 備註 1 112年6月1日晚間9時34分許 桃園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八德大勇店 台新帳號0000000000000號 7,400元 有,卷內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刑案照片編號5、6 (112年度偵字第49835號) 2 112年7月8日晚間9時26分 桃園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錦欣門市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 2萬元 有,卷29至31頁 (112年度偵字第56151號) 112年7月8日晚間9時47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南崁門市 2萬元 112年7月8日晚間10時15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聖民門市 2萬元 3 112年6月6日晚間9時29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1樓萊爾富便利商店中壢豐元店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5,000元 無 (112年度偵字第61113號) 共計 7萬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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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