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3年度,1388號
TYDM,113,審易,1388,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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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3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嘉俊


正淳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
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及被告甲○○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聯 絡,於民國112年8月30日2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巷0號,被告乙○○、甲○○分別持球棒敲擊由潘俊達所駕駛( 不另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丁○○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造成本案車輛之前方擋風 玻璃及左後方車窗均損壞,致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 。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甲○○被訴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依刑法 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乙○○、甲○○已與告訴 人丁○○達成調解,告訴人已撤回對被告2人之告訴等情,有 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496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 狀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1、93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扣案之球棒2支,固係被告2人用以毀損告訴人車輛所用之 物,惟依卷內現存事證,無證據證明係被告2人所有,且非 違禁物,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本案宣告沒收,附此 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起公訴,檢察官李佳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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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