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原簡字,113年度,93號
TYDM,113,審原簡,93,2024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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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原簡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阜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53731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審原易字第93號
),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阜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李阜於本院準 備程序時之自白」,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 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李阜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二)又被告於本案犯行後,在其持有毒品犯行尚未有偵查犯罪 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前,主動向承辦警員供承持有毒品之事 實,有被告民國112年11月1日之警詢筆錄及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事案件報告書在卷可參(見偵卷第3 至5頁、第15至21頁),應認已符合自首要件,應依刑法 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個人健康 及社會秩序戕害甚鉅,仍漠視毒品之危害性,而持有本案 所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所為實屬不該;惟其犯後坦承犯行 ,併兼衡本案犯行所生危害、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 基卡西酮、愷他命成分,有如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毒 品成分鑑定書、毒品純度鑑定書等附卷為據(見偵卷第95至 105頁),既屬違禁物,且均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 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上開毒品與包裝袋沾染之毒品無



法徹底析離,依同規定併予沒收;至鑑驗滅失之毒品部分, 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宣告。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第450條第1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 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檢出成分 鑑驗報告 1 吉星高照/平安喜樂/GOOD LUCK字樣財神爺圖案紅色包裝袋內含淡黃色粉末 5包(驗前淨重40.0426公克,純度6.51%,驗前純質淨重2.6068公克,驗餘淨重39.7295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㈢及112年12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㈢ 万事可期/大吉字樣財神爺/招財貓圖案紅色包裝袋內含淡黃色粉末 2包(驗前淨重13.5283公克,純度7.29%,驗前純質淨重0.9862公克,驗餘淨重13.2125公克) 幸運/財神到字樣財神爺圖案紅色包裝袋內含淡黃色粉末 1包(驗前淨重8.7988公克,純度5.31%,驗前純質淨重0.4672公克,驗餘淨重8.5168公克) 2 Toffee字樣香檳金色/黑包裝袋含淡黃色粉末 15包(驗前淨重81.3301公克,純度8.77%,驗前純質淨重7.1326公克,驗餘淨重81.0265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3 白色晶體 3包(驗前淨重2.9659公克,純度81.9%,驗前純質淨重2.4291公克,驗餘淨重2.9174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驗前淨重0.8443公克,純度82.8%,驗前純質淨重0.6991公克,驗餘淨重0.7847公克)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53731號
  被   告 李阜  男 1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阜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 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將其於民 國112年10月31日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凱悅KTV,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新臺幣(下同)10,000元之價 額,所購買之紅色包裝果汁包8包(經鑑驗,含第三級毒品4 -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4.0602公克;驗餘淨重61. 4588公克)、黑金包裝果汁包15包(經鑑驗,含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7.1326公克;驗餘淨重81 .0265公克)及愷他命4包(經鑑驗,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 分,純質淨重3.1282公克;驗餘淨重3.7021公克),持有之 。嗣於112年10月31日20時5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 ,因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違停而為警攔查,經 員警詢問其身上是否有攜帶違禁物時,李阜遂交付上開毒品 ,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阜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復 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毒品編號對照表、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 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三)(編號:D112 偵-1128)及毒品純度鑑定書(一)(二)(三)附卷可佐 ,並有上開毒品扣案可憑,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含有第三級毒品4 -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紅色包裝果汁包8包、含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黑金包裝果汁包15包及愷他命4包 ,屬違禁物,除因鑑驗用罄者外,連同殘留毒品難以析離之包 裝袋,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檢 察 官 甘佳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 記 官 劉育彤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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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