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13年度,1809號
TYDM,113,壢簡,1809,202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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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18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速偵字第23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雁犯竊盜罪,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徐雁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自力賺取所需,竟 竊取他人店內商品,侵害他人財產權,破壞社會治安,實屬 不該。惟念被告徒手行竊手段尚稱和平,兼衡其所竊財物價 值、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職業(偵卷第19頁) ,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然 已將本件所竊得之物品歸還告訴人,足認被告應有改過遷善 之可能。本院認被告經此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 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然為使被告建立尊 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認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 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並 命被告被告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 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 務。及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緩刑期間付保護 管束,以資警惕並啟自新。倘被告違反前開規定應行之負擔 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由檢 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被告竊得如附件附表為其本案犯罪所得,惟上開物品均已實 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偵卷53至 54頁),依上開規定,無須再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家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 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速偵字第2330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2330號
  被   告 徐雁  女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鎮區○○路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8月2日晚間7時20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之 全聯福利中心平鎮中豐店賣場內,徒手竊取陳列於店內商品 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將商品放在推車上後未結帳而離開該 店後得手。嗣該店經理郭淑惠察覺有異隨即追出店外並報警 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郭淑惠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雁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即告訴人郭淑惠於警詢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 認領保管單、遭竊物品照片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等在卷可 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扣案之如 附表所示之物,均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 單存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 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張家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詔文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金額(新臺幣) 1 義美杏仁巧克球(牛奶巧克力) 10 盒 330元 2 義美可可杏仁巧克球 4 盒 132元 3 話匣子雞汁口味玉米片 1 包 36元 4 孔雀香酥脆(狠大包) 1 包 36元 5 可樂果原味 1 包 28元 6 夯烤地瓜 1 包 79元 7 去骨油雞腿 1 包 189元 8 墨西哥雞柳條 2 包 118元 9 滷味拼盤 4 盒 300元 10 牛奶蛋糕捲 1 盒 75元 11 提拉米蘇捲 1 盒 89元 12 冰心蛋糕 1 盒 85元 13 爆汁豆干切 3 盒 135元 14 巧克力派司 3 條 84元 15 綠豆湯 1 碗 49元 16 蜂蜜蛋糕 1 條 69元 17 照燒雞腿排 1 包 129元 18 純喫茶紅茶 2 瓶 44元 19 蝦味先 1 包 23元 20 蝦仁炒飯 4 盒 216元 21 鮭魚炒飯 2 盒 108元 22 浴廁用防霉防臭劑柔和花香 1 盒 229元 23 經濟盒雞汁 1 包 63元 24 紅燒鰻 2 組 210元 25 布丁雪糕 1 盒 75元 26 紅豆粉粿牛奶冰棒 1 盒 99元 總計3,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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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