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16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政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3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古政國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 載(如附件)。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規定,僅限於「初犯」 及「3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 治程序,倘被告於3年內已再犯,即應依法追訴處罰。查被 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764號裁定 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3 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 可查,被告既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之3年內,再犯 本件施用毒品罪,依上述規定,自應依法追訴處罰。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後 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前因施用毒 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仍未能完全體悟毒品危害 之嚴重性,不思澈底戒毒,竟於相隔4月餘,以附件犯罪事 實所載施用方式,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並考量施 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及其 於警詢時自述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藝文
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子竣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3948號
被 告 古政國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弄000號 居桃園市○鎮區○○街0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古政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3月20日執行完畢,並經本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69號等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 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5 分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許,在桃園市○鎮區○○街0號 居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毒品列管人 口,而為警通知到案,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古政國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被告 經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 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考,是被告犯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已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獲釋,有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在卷為憑,足見其於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自應依法訴追。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檢察官 劉玉書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嘉娥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