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13年度,1229號
TYDM,113,壢簡,1229,2024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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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1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少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25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少文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 載(如附件)。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規定,僅限於「初犯」 及「3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 治程序,倘被告於3年內已再犯,即應依法追訴處罰。查被 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012號裁 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 年12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存卷可查,被告既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之3年內, 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依上述規定,自應依法追訴處罰。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後 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前因施用毒 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仍未能完全體悟毒品危害 之嚴重性,不思徹底戒毒,竟於相隔未及1年,以附件犯罪 事實所載施用方式,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並考量 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及 其於警詢時自述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詩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藝文
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2558號
  被   告 謝少文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 桃園市○○區○○○○○0
            居○○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少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12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 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 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10月8日上午8時許 至9時許間某時,在桃園市○○區○○街00號居所內,以燒烤玻 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40分許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少文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 有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及台灣檢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證,被告犯 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檢 察 官 陳 詩 詩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 均 凱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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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