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24號
原 告 鄭承祐
訴訟代理人 林序宸(原名許展智)
被 告 魏宏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279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固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 第279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原告於本院調查程序 中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此有本院調查筆錄 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煜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