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931號
TYDM,113,單禁沒,931,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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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智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112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3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智欽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毒偵字第11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由桃園地 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129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 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可考。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鑑驗 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及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3年3月22日毒品 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毒品,屬違禁物無訛,依上 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盛裝上開 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以現行之鑑驗技術,尚難將之與其內 殘留之毒品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 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 就上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因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瑜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說明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⒈白色透明結晶共1包取1檢驗 ⒉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1.26公克  淨重:0.999公克  使用量:0.004公克,鑑定用罄  剩餘量:0.995公克  驗餘總毛重約:1.256公克 ⒊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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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