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瑞陵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瑞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撤緩毒偵字第3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公克),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又該案查扣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供其施用第 二級毒品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 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 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 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 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謝瑞陵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 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980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 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嗣經聲請人 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 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109年安字第2785號)及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9日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在卷 可憑。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犯罪所 用,此為被告於偵訊時所是認,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 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109年保 字第12421號)在卷可佐。
三、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 及聲請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又盛裝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之包裝袋,因其上殘 留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 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至檢驗取樣之部分,因鑑驗後已用 罄滅失,自無庸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曉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1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前毛重0.3283公克;因鑑驗取用0.0103公克) 2 吸食器 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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