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行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13
年度聲沒字第9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針筒三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 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 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聲請書所載被告所涉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乙節,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 所有且供其施用毒品之用,亦據其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 ,自均應予沒收,是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