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坤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坤瑞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 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597、5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 97號案件所查扣之海洛因香菸1支(淨重0.62公克),經送 檢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聲請書二、第6行贅載 「第二級」,應予刪除),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 字第63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抗告後,再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毒抗字第511號裁定駁回而確定,並送 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所,經同署檢察官以11 3年度毒偵緝字第597、5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 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 ㈡被告於上開案件中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檢 出海洛因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違禁物無訛。又盛 裝上開海洛因香菸之塑膠袋1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 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併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
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附表:
扣案物外觀 數 量 成 分 備註 使用過之香菸 1支【含塑膠袋1個】(毛重0.9272公克,淨重0.6107公克,驗餘量0.5064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2290號卷第165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2年保字第435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2年度毒偵字第2290號卷第16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