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志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898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志緯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180號、112年度 撤緩毒偵字第499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04、505、67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如附 表「鑑驗結果」欄所示,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及證據在卷可 佐,故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及卷頁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11年度安字第204號) ⒈總毛重:0.44公克 ⒉總淨重:0.265公克 ⒊驗餘總毛重:0.437公克 ⒋使用量:0.003公克 ⒌剩餘量:0.262公克 ⒍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2月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0年度毒偵字第8693號第78頁)、對照表(毒品編號:D110偵-0000)(000年度毒偵字第8693號第25頁) 2 甲基安非他命2包 (111年度安保字第730號) ⒈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⒉毛重:3.5906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2張標籤重) ⒊淨重:3.1164公克 ⒋取樣量:0.0019公克 ⒌驗餘量:3.1145公克 ⒍結果判定: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3月1日毒品成分鑑定書(一)(111年度緩字第939號第23頁) ⒈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⒉毛重:0.7997公克(含1個塑膠袋重) ⒊淨重:0.3560公克 ⒋取樣量:0.0035公克 ⒌驗餘量:0.3525公克 ⒍結果判定: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3 吸食器1組 (111年度白保字第707號) ⒈檢體外觀:吸食器1組。 ⒉毛重:40.4474公克 ⒊取樣: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 ⒋結果判定: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3月1日毒品成分鑑定書(一)(111年度緩字第939號第23頁)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11年度安字第1205號) ⒈總毛重:0.30公克 ⒉總淨重:0.148公克 ⒊驗餘總毛重:0.298公克 ⒋使用量:0.002公克 ⒌剩餘量:0.146公克 ⒍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4月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1年度緩字第939號第13頁)、對照表(毒品編號:D111偵-0000)(000年度毒偵字第1853號第2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