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791號
TYDM,113,單禁沒,791,2024090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志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至寬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81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前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 經送檢驗,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成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 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3 年度毒偵緝字第4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 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如附表編 號1、2所示之物,經鑑定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2年4月10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份鑑定書㈠在卷可憑,足 見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個 ,其內有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必要與實益,應整體 視同第一、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含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量0.0834公克) 2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量3.2989公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