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727號
TYDM,113,單禁沒,727,2024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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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DARRAND EVANS WILLIAMS JR(美國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他字第1992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11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DARRAND EVANS WILLIAMS JR因運輸 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偵字第26468號提起公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 字第194號判決有罪確定;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 物,為包裝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包裝物,屬違禁物,爰 依法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 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違禁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 重訴字第45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94號 判決有罪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用以包裝第二級毒品所用 ,屬供運輸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附表:
扣案物 數量 STAND 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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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