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雅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
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雅雯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36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0.2942公克),經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 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 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1項亦有明文。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三、被告前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因觀察勒戒 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3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而上開為警查扣之甲 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 ,堪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 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 ,於法要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 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弘易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